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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84号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财税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10 04:1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笔者觉得支持和促进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以贯之的大政方针,此次发布新的税收政策旨在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长沙工商税务,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为便于大家执行,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联系起来分析解读如下。

  一、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
  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与前述几个相关的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对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系:一是经营范围相同。对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人员,可以按照上述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二是享受减免税种相同。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减免额度相同。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四是减免顺序相同。按上述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五是强调减免需要审批。原政策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区别:一是所持证件不同。原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再就业优惠证》,现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二是人员范围不同。原政策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现政策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同。原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四是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策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这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

  二、鼓励“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再就业
  财税[2010]84号文件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