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调结构 促发展 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调结构 促发展 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时间:2019-12-10 00:5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事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今全社会面临的首要任务,与广大企业和纳税人的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让企业和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进步。市地税局对地税征管范围内的现行有效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汇编如下:
 
一、调整结构篇
(一)科技创新类
1、 高新科技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经济特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在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40号)

(3)、经济特区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4)、高新区新办企业“两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国发[2007]39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发[2007]39号、财税[2009]69号)

(5)、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 (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

2、 软件企业
(1)、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不征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2)、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3)、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0%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4)、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3、 集成电路企业
(1)、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2)、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3)、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