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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企业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变化

时间:2019-09-11 15:5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营改增”已经如期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福建六个省市启动,不难发现,这些省份同时也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最发达的省份。由于我国“营改增”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纳入试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只是部分文化创意服务行业,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营改增”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究竟意味着什么,已经从试点前的扑朔迷离逐渐变得清晰。

  一、文化创意企业整体受益,“税收洼地”带来服务商重新洗牌

  “营改增”新政把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作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大大提高了原增值税条例中的60万(80万)的标准。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这比试点前营业税制下5%的营业税率整整低了2个百分点。这一变化,对于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无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税负整体下降百分之四十。

  对于大中型的文化企业而言,从上海试点反馈数据来看,百分之七十的企业税负下降。对于纳入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税负的变化取决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位于北京中关村的某动漫企业,按规定被纳入试点。“营改增”启动后,根据该公司财务副总的测算,税负会有1/3的下降。去年公司的营业额近1200万元,按照之前5%的营业税计算,去年缴纳了60万元左右的税款。“营改增”后,销项税额按照6%计算则要缴纳68万元左右的税收,但是,公司每年所购进的硬件设备、办公用品、相关固定资产的抵扣金额有24万元左右,因此实际缴纳税款只有44万元。相较之前6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减少了16万元。

  上海作为首个城市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其他省市纷纷争取加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税收洼地”效应的存在。上海启动“营改增”后,按照规定,其他省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从上海试点文化创意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作为进项票进行抵扣,从而降低税负,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试点地区文化企业的谈判筹码。根据试点反馈的信息来看,确实有许多企业纷纷调整了自己的上游服务商,从而使非试点地区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遇到“麻烦”

  “营改增”试点后,按照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采取了有条件的延续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不少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麻烦”。

  北京经营广告公司的赵先生反映,“营改增”后,其公司规模不大,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最近在和一家老客户(北京另一家广告公司)商务谈判时遇到了麻烦。对方是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要求赵先生的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要求赵先生公司弥补多交的增值税款。赵先生说,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按照规定,对方公司则是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他们支付费用的。

  赵先生反映的这一情况,在营业税制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支付给上游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能按照原差额征收政策进行扣除。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上游服务提供商是试点一般纳税人,那么接受方则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的情形;另一种情况是,上游服务商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自然也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也不能按照差额征收进行扣除税基。

  出现这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解决,从而化解在商业谈判中的被动地位。

  三、各地出台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审查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