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不作进项税转出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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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不作进项税转出

时间:2023-07-18 05: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不作进项税转出

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不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该怎么处理?

1.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2.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长沙工商代办,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及处理

1.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

若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则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通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摘要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具体办法是检查上述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企业外购材料的用途,明确企业是否存在非生产、销售用料,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栏相核对,确定企业账面是否已经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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