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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具有哪些情形,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时间:2021-06-02 05:0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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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具有哪些情形,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更不可能了.

1、开红字发票冲销.

2、对开一张相应金额的发票.

3、逆向的业务操作.

业务进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