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具有哪些情形,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时间:2021-06-02 05:0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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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具有哪些情形,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更不可能了.
1、开红字发票冲销.
2、对开一张相应金额的发票.
3、逆向的业务操作.
业务进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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