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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缴纳问题

时间:2020-07-04 18:2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企业将自有房屋进行出租,长沙工商税务,核算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由非投资性房地产向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权益类科目,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在填列利润表时,“其他综合收益”在净利润的后面,报表项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这个税后净额该怎么理解?

3、“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情况一般有哪一些?是否会因产生原因的不同,进而影响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数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额是企业潜在的收益并未影响当期的损益,潜盈的数额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当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转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从而反映影响的当期的损益,影响的损益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就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税额净额。

3、主要核算的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6)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7)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因产生原因不同,在实际发生损益的时候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四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