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适用税收协定吗?_鑫瑞达财务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适用税收协定吗?

时间:2021-04-03 08:3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四、……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长沙公司注销,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