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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账簿如何记录以及税金的计算

时间:2021-01-13 21: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 请问老师代表处税务中税金的计算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按照会计准则的办法计算?

  例如2006年十月购买计算机一台,买价4000元,预估使用3年净残值400元(假定与税法相同)请问10月份费用是4000元; 还是按照折旧进度0元然后11月100元?

  请问代表处需视同一般企业设立帐簿还是只要设立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帐纪录货币资金的收付记录即可?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长沙公司注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和一般企业一样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也应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但是由于常驻代表机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导致会计核算准确性存在差异,因此,常驻代表机构在税务方面,因客观实际情况不同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分别适用实际申报、核定收入或所得、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三种计算缴税方法。具体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第55号)文的规定。

  在税务处理中,常驻代表机构也和一般企业一样,适用税法对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权责发生制而不应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根据国税发[2003]127号文的规定,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为10%。因此,上述所指计算机应根据上述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