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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时间:2020-11-20 13:1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三、设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四、办理材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

 

  2.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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