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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时间:2020-11-20 10:1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业务描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四、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有以下情形的,长沙公司注册,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