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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新)

时间:2020-11-20 08: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新)

 

  二、业务描述: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三、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四、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长沙代理记账,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