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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新)

时间:2020-11-20 07:1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新)

 

  二、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长沙工商税务,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三、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办理材料: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2份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