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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报告

时间:2020-11-19 08:2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二、业务描述: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办理材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2.《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为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1份

 

  2.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长沙公司注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