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费)申报
时间:2020-11-19 06: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二、业务描述: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四、办理材料: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2份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长沙工商税务,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 上一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
- 下一篇:税务注销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