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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三虚一逃"行为的法律界定

时间:2019-08-30 08: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三虚一逃”是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4种违法行为的简称。

1.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或年检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欺骗登记和年检机关,非法取得登记或年检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违法行为主体是申请人,即登记或年检的申请人;行为发生在申请登记或年检过程中;手段表现为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欺诈手段隐瞒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是市场主体。

2.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指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 行为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公司设立之前。

3.虚假出资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虚假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按公司章程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缴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行为方式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公司设立前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

4.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其出资,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行为主体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非公司企业法人;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行为方式是抽逃出资,包括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后。

“三虚一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提交虚假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伪造材料;申请人串通他人,由他人伪造材料;申请人涂改、变造真实的材料。二是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包括虚构经营场所等。

2.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中介机构收取一定费用,为被委托公司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并为其临时垫付注册资本。此类情况目前比较普遍。 二是出资人未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取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三是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欺骗会计师事务所获取验资报告。 四是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长沙工商税务,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五是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六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3.虚假出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出资或全部出资。 二是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并未实际交付。三是以实物方式出资时,采用多报或评估时高估作价或利用资产评估虚假增值作为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明显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4.抽逃注册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将出资款项转入企业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三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比如,企业在注册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