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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抽逃注册资本

时间:2019-08-30 08: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股东抽逃注册资的定义: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抽逃出资规定的极其简约,且多为刑事和行政责任,造成实践中对股东在出资后又以隐蔽手段抽回其出资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善意债权人利益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均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一般界定为:

1、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帐册上,关于实收资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倘若公司尚未成立,则公司发起人间处于合伙状态,自然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抽逃出资问题。

第二、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此时,公司股东始有通过抽逃行为使企业注册资金减少的物质基础。

第三、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当然,公司成立后因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亦可因抽逃出资而成为直接责任主体。要作区别的是,如若转让股东,在转让前业已抽逃其出资而受让股东为善意,仍应由转让股东承担抽逃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

众所周知,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其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而股东抽逃出资不仅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原则相违背,更严重的是股东抽逃出资后必然给公司第三人造成资本充实的假相,而实际公司法人的偿债能力不足,严重危及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

就其性质而言,首先,股东抽逃出资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破坏。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制度规定犹如一层“面纱”,将股东可能承担的公司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有学者指出,股东有限责任“既能使其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又能使其在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而如若股东把其出资抽逃,不仅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而且亦使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应然价值完全丧失存在的基础。

其次,股东抽逃出资是对股权平等原则的破坏。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从而获得利益。而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无疑是对守约股东利益的一种变相剥夺;最后,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严重侵害。依据《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被认为是支撑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支柱之一。

公司资本犹如公司“血液”,故抽逃出资如同抽走公司的血液,公司将无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同时,由于股东出资后其已不再享有对其出资的所有权,所以,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不当侵害,行为严重者将构成刑法上抽逃出资罪。

3、股东抽逃出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公司法审判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易与几个相近行为混淆。

第一,长沙工商代办,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第二,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第三,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废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空壳”企业,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第四,在审判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在刑事罪名中,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诈骗罪的区别,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主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